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的规定适用于已经判处死刑并处以缓期执行的人员,一般情况可以处以假释或是减刑的人员,但是在问题的处理需要自己按照具体的要求进行准备,在提请申请后才可以解决,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需要学会积极的践行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的规定适用于哪些人员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之前已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将根据原法律的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减刑或假释。
但是,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自由裁量。即如果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原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终身监禁;根据原判处死缓足以罚当其罪的,适用原法律规定。
二,终身监禁包括的多种类型:
(1)绝对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身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身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大部分终身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
(3)无假释终身监禁
要求终身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
终身监禁具有较长时间隔离罪犯的功能,可以更好保护社会。但长期监禁给罪犯精神、肉体都带来较大损害,不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在西方国家关于终身监禁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论。
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刑法九的时间效力问题予以了明确。
终生监禁在生活中运用的情况并不多,因为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此类问题处理需要满足较多的条件,否则事情的解决就会存在较多的疏漏,但是,有关部门的介入会协调各方的问题,只要在事情的解决中达成一致,问题就可以得到充分的处理,减少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