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无期徒刑一般是不会终身监禁的,根据无期徒刑的司法解释,如果在服刑的过程中存在重大的立功表现,一般是可以减刑变为有期徒刑的,而终身监禁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认定。
一、判无期徒刑能否加终身监禁?
无期徒刑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
刑法规定:服刑者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10年。无期徒刑会因为犯人在狱中表现良好而减刑,而终身监禁却不会减刑,只能一辈子在监狱中度过。终身监禁的罪行会比无期徒刑的刑罚更重。
二、无期徒刑主要有以下特点
1.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刑法对非常严重的犯罪都规定了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3.无期徒刑是在监狱中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4.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附加终身,这是区别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的,这也反映了这种刑罚的严厉性。
5.无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都可以折抵刑期,而无期徒刑是对执行人无限期的关押,当然就不存在需要折抵刑期的问题。
三、 终身监禁的司法解释
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两高院对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二是明确凡是判处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决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作出终身监禁,并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就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无期徒刑与终生监禁的法律适用区别是非常的,对于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涉及恶劣的犯罪事实的,是可以减刑的,但如果涉及到恶劣的犯罪事实,如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强奸杀人等犯罪事实的,也是不可以被减刑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