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征:诉讼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 实行独任制审理。 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审结期限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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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大家会在电视法制节目看到法庭的庭审现场,有时候可以看到一个完整的庭审现场,比较复杂,程序也比较多,庭审的时间也很长,但是有时候看到的确实十分简单的程序,花费的时间也十分的短,这个时候大家就比较困惑了,其实,简易程序就是大家看到的后者。那么,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二、特征
(1) 诉讼方式简便。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2) 受理程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
(3) 传唤方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
(4) 实行独任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5) 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不受庭审前通知当事人的手续和时间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3个月,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在3日以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在简易程序中,法庭审理可在受理后立即进行,无须办理传唤手续,即使另行指定开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适宜的方式通知、传唤当事人,通知和传唤均不办理专门的文书手续,只须记录即可。
其实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最大的特点就是简便,因为涉及的案情比较简单,当事人之间没有什么争议,所以可以适用简单的程序进行审理,这样也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大家对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还有什么不懂的,建议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给出专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