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可以通过积极表现来争取减刑而终身监禁则永远不得减刑出狱。当公民做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后,不仅会给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也是会严重危害到社会的治安以及秩序,所以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确定处罚力度。
一、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有什么区别?
无期是相对于有期说的,它也是介于有期和死刑当中的一种刑法,要说判死刑,还没有达到那个境界,但是情节极其恶劣,需要和社会隔离。而且被判了无期的还必须要接受劳动改造,在这个过程中要是表现良好,有明确的悔过意识,在服刑二年后,就会减为有期徒刑,在实际操作中,最少十三年就可以出狱的都有。
但是终生监禁就不一样,而且终生禁止制度的案例在我国实行的时间还不是很长,所以很多的人就把它和无期当成一回事了。这种刑罚主要是针对贪污受贿,罪行极其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者判了死刑,二年缓期满后根据规定进行终身监禁的一种制度,永远不得减刑,终生限制其自由,把罪犯者关到在监狱去世为止。
二、刑法特征
根据刑法典第46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具有以下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此外,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释放。从我国执行无期徒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的罪犯并没有被关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会。所以说,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断绝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4、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典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司法机关发现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都是会立即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如果情节严重也是会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但是在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当事人也是可以通过积极表现来争取减刑的,最少可以在十三年就可以出狱,具体减刑期限也是会根据当事人的立功积极表现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