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犯罪的主体1、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单位。。2、单位犯罪主体的内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2、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并且由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
法官审理个人犯罪的案件时就只需要针对其行为作出对应的判决,但是如果面对的被告却是公民集合的单位就需要根据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进行了,不管是法官还是老百姓在判断单位犯罪的时候非常容易因为不知道该罪的实际构成而出现错误。那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新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凡属于上述五种单位之列的,均可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公司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而组织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其范畴不仅包括《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形式的公司,还应包括其他形式的公司。企业是指除公司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的指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机关是指行使党和国家的领导职能和安全保卫职能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团体是指各种群众性团体组织,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司、企业并行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中是否适当。有学者认为,公司包含于企业之中,二者存在着属种关系,无论从逻辑学还是从民法学上讲将二者并列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应消除“公司、企业”两个概念同时出现于单位犯罪概念的现象。但笔者认为,将公司与企业并列,立法着的原意是为了突出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也是企业向公司制转化的大趋势所要求的,大可不必为此争论不休。
(二)私营公司、企业应否包括在犯罪主体范围之内。有人认为,既然这些公司、企业在所有权形式上都属于私人所有,即使这些公司、企业有犯罪行为,也是公司、企业所有者的犯罪行为,只应追究公司、企业所有者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私人所有公司、企业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都应给与同等的法律保护。私营公司、企业与个人不同,尤其是在财产上,私营公司、企业的财产与企业主个人的财产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而且私营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对私有企业的犯罪应与企业主的个人犯罪区别开来。
(三)有人认为,将代表国家行使特定职权的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于情理、逻辑上均难以自圆其说,且不利于确立国家机关的权威,不利于国家机关开展职能活动。这种观点是显然不妥的。一方面,机关并不总是能正确行使国家职能,机关一旦抵制不住诱惑而难受清贫时,其所掌握的权力更为其非法牟利提供直接便利,从而构成违法犯罪。如走私犯罪中,就有许多机关跻身其中。我们规定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对机关进行处罚,正是因其违法行使职权,目的正是使其以后正确行使职权。
另外,对于单位内设立的部门、机构犯罪的,是将部门、机构认定为单位犯罪呢,还是将其所属的单位认定为单位犯罪呢?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将非自然人犯罪称之为“单位犯罪”而非“法人犯罪”,这就表明“单位”应包括单位内部下设的部门、机构。这些部门、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如果其犯罪行为是该机构自己独立决定并实施的,则其自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从而成为犯罪主体。同样,一些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亦是如此。
2.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在刑法理论上,对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单位犯罪主要表现为单位经济犯罪,在单位经济犯罪的主观罪过中,包含着非常明显的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根本动因,因而追求这种目的的罪过,就只能是故意形式而不可能是过失形式。我国著名刑法学者高铭暄教授也明确地指出:过失犯罪不应有单位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不过单位故意犯罪比过失更加普遍。
单位犯罪在现实中出现的概率的确比个人犯罪要小很多,所以司法机关或者学者并没有对单位犯罪进行深入的剖析而导致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实践中其实是很模糊的,若希望了解关于单位犯罪的人可以咨询本网站经验丰富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