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对单位犯罪基本上实行双罚制,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实行单罚制。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双罚制主要采取的是双罚制,但是我国的很多人对双罚制还不是很清楚,而且双罚制对单位负责人和对单位内部其他人的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所以容易有所争议。现在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单位犯罪双罚制怎么理解与适用。
(一)单位与自然人的处罚标准统一问题
刑法对绝大多数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的表达形式是一样的。如在数额犯罪中,往往都是使用“数额较大”作为追诉起点,但透过司法解释笔者发现,单位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为个人犯罪起点数额的5倍,如第153条对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就明确规定了高于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标准。该条规定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30万元才可构成犯罪,而对自然人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偷逃税额6万元即可构成犯罪;另外还有2.5倍、6倍、10倍等多种档次。这种差别巨大的处罚尺度,不符合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影响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其弊端是很明显的:
(1)数额标准差距过大,导致处罚轻重差别过大;
(2)同一种犯罪,作为其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应当是一样的,倍数的规定使得社会危害性5倍到10倍之大的行为处罚却较轻,使刑罚失去严肃性;
(3)在处理单位和个人组合的共同犯罪时,由于处罚尺度的区别很大,较难平衡同一犯罪行为中不同主体的量刑。笔者认为,应适当提高自然人犯罪的起点数额,同时降低单位犯罪起点数额,对单位和自然人确定相同的数额标准和幅度,以保持两者之间的均衡,对自然人和单位不枉不纵。当前,有许多单位钻法律空子,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又因数额较小而逍遥法外,这样规定能够更好的打击单位犯罪,规范单位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刑种问题
单位是一种社会组织体,具有犯罪能力,然而与同样能成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不同,对单位的处罚只适用我国诸多刑种中的一种,即附加刑中的罚金刑,且单一的罚金刑的设置并不具体,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并造成司法上的不公正。对单位犯罪处以罚金刑不但不足以补偿社会因其犯罪所遭受的损害——通过对犯罪主体的严厉制裁而使被害主体得到精神上的安抚,而且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相去甚远。另外,犯罪单位为了逃避惩罚,可能会转移或隐匿财产,在不甘心经济上的损失时还可能继续实施其他犯罪,以犯罪所得来缴纳罚金,新的单位犯罪会由此产生。更为重要的是,罚金刑不足以抑制单位犯罪的欲念,对单位犯罪来说,不足以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xi]罚金刑只能使犯罪单位失去了部分财产,而他通过犯罪所得到的利益可能远远比这部分财产要多。即便是加大罚金数额,也没有消除单位犯罪的基本能力。在这种利害关系的比较下,已经犯罪的单位可能继续犯罪,尚未犯罪的单位也可能步其后尘。
罚金刑虽然在惩罚单位犯罪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它作为一种严厉程度较低的附加刑,难以承受抑制单位犯罪的重任。对此,笔者认为,必须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种,建立起一套像自然人犯罪那样的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和完备的刑罚结构。
《法国刑法典》在总则第三编第二节中规定的适用于法人的刑罚有:罚金﹑解散法人﹑禁止从事职业性或者社会性活动﹑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机构﹑置于司法监督之下﹑禁止参与公共工程﹑禁止公开募集资金﹑禁止签发支票或者使用信用卡付款﹑没收用于或者旨在用于实施犯罪之物或者犯罪所生之物﹑张贴所宣判的决定或者传播该决定等10种。鉴于法国对单位适用的刑罚,再根据我国对自然人所设的自由刑﹑生命刑﹑罚金刑﹑资格刑,笔者认为,我国单位犯罪的具体刑种应设置如下:
1.单位犯罪的生命刑——强制解散
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绝不低于自然人犯罪,有些单位犯罪的危害程度甚至是自然人犯罪所不及的。因此,对自然人犯罪可以适用生命刑,对自然人犯罪来说,生命是必须的,对单位犯罪来说,生命刑同样是必须的。如果在危害程度相同的前提下,仅仅因为主体的特殊性便可以不适用生命刑,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宣告解散是强制单位解散的刑罚方法,相当于对自然人处以极刑(死刑)的处罚方法。对于犯了严重罪行的单位,鉴于其严重的危害程度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宣告解散也就从“肉体”上消灭了犯罪单位。对单位处以生命刑,一方面可以起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目的,实践证明,较轻的刑罚难以阻止单位犯罪的欲望,使越来越多的单位走上犯罪道路,执行死刑的恐怖效应,阻止了许多欲犯罪者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对单位犯罪适用生命刑,利用生命刑的最强烈的威慑效果,可以对单位犯罪达到最有效的一般预防效果。另一方面,对单位适用生命刑也满足了社会要求,对有些特别严重的单位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为此已经不能容忍这些单位的继续存在,因此必须令犯罪单位解散﹑破产。
2.单位犯罪的资格刑——禁止开展经营活动
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单位犯罪作为单位的一种活动,无疑都借助了单位的资格和权利,如果在单位犯罪之后,剥夺其与犯罪有联系的那部分单位资格和单位权利,单位就无法再运用这些资格和权利进行犯罪,从而根除了单位再犯罪的可能性。这是对单位设置资格刑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单位犯罪都是在从事某种经营活动过程中进行的,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也是意图从事经营或者利用某种经营活动而构成犯罪的,因而对单位犯罪资格刑的设置,主要就是禁止开展一种或者几种经营活动。
3.单位犯罪的财产刑——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财产刑除罚金外,应当另外规定没收财产。对单位而言,适用没收财产刑也是必须的。一方面,适用没收财产可以给犯罪单位以惩罚和教育,从而抑制单位再犯罪的欲念;另一方面,也可以剥夺他们再行犯罪活动的资本,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以上全文向我们清楚的展示了单位犯罪双罚制的理解与适用,因为单位犯罪是以一个整体为单位的,所以处罚不能从单一的方面来判决,双罚制是对单位犯罪的适用而产生的,所以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经过理智的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