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及被告人作案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董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情简述
被告人董某是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番禺区检察院指控董某在该公司代理房地产交易人员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所申请办理二手房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中,向交易登记所相关工作人员多次行贿且金额较大,使得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通过审核,完成过户,构成行贿罪。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辩护难点在侦查阶段,董某被指控其行为属于个人行贿,行贿多人、数额特别巨大,且没有自首情节,在这种情况下,宣判缓刑的可能性极小。丁一元主任认为辩护工作不仅要在开庭时积极辩护,同时也要注重将辩护工作前置于审查起诉阶段。因此在审查起诉时便提出辩护意见书,提前确立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单位行贿和自首情节,结合银行账户流水单、房地产公司每一笔交易的去向、公司的收支状况以及相关的证人的调查笔录,辩护效果显著。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及被告人作案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董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