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它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此处的非法,固然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但丢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对一些行政规章的违反算不算本罪的非法呢?此处应采取广义解释,这是符合本罪的立法精神的,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和人民的合法利益。
虽然《 刑法》 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对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作出具体界定,但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非法经营数额、数量、次数、违法所得数额等,都能够直接反映其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程度。对于一些非法经营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定罪处刑标准,有关司法解释已予以明确,如经营非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第(l)、(2)项之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可以供我们在处理其他非法经营案件时参考。此外,从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的危害性来看,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商品专营制度,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通常还会产生其他危害后果,如损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因此,非法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的质量,也应是人民法院认定有关行为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之一。在具体案件中,以上两个方面的因素应当综合考虑,正确判定行为人非法经营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