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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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都不乏有女性为了金钱发生性行为的现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卖淫,无论卖淫者还是接受卖淫的嫖娼者,其本身的行为都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的风俗习惯,因此,新刑法对卖淫的行为也作了一系列禁止性的规定。那么,新刑法对卖淫者怎么量刑呢?读法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传统上,这会涉及到某种直接的肉体接触。但是,随着电子技术革命和互联网的普及,产生了新的卖淫方式:从电话卖淫到经由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的交互式的视觉接触,从而改变了以发生实质性性接触为判断标准的传统认识。《刑法》上关于卖淫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几条:
一、第三百五十八条
(一)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第三百五十九条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第三百六十条
(一)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第三百六十一条
(一)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新刑法对卖淫者怎么量刑呢?对于卖淫和嫖娼行为本身,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对其处以10到15日的拘留并处罚款。但是对于强迫、组织卖淫等恶性行为,《刑法》作了严厉的禁止性规定,从源头上杜绝卖淫。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读法网站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