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模板

政治法律2023-08-07 18:37:49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模板

述说相应的事实和具体情况,无论公诉人如何坚持,都无法提供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能得逞和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条件、机会和可能的证据。对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危害后果十分轻微。做有益己方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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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庭在审理违法行为的时候,被告人有权为辩护,这时候就涉及到律师的辩护词了。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是什么样的?读法小编将为您整理相关的范文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XXX生产伪劣产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补侦的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补庭,情况,辩护人根据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XXX生产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

二、除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列明被告人XXX有犯罪未遂、从犯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外,辩护人还要补充以下几个意见:

1、《起诉书》中认定XXX生产伪劣产品的货值为2001516.76元,这一认定不正确。正确的应为229615元。

从本案所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XXX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前5天才来到该制假烟窝点做饭,如果将公安机关所查获的所有制假产品的数额认定为张的犯罪数额,很显然对XXX严重不公平。正确、严谨的做法是,应当将制假窝点每天的包装环节生产量计算出来,根据本案的证据,无法反映每天将散子烟包装成条烟是多少,建议将包装的条烟价值914475元除以生产的天数20天,得出每天包装环节生产的条烟价值45723元。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张生产伪劣产品的货值总额应为229615元。

散支烟价值1087041.75元,只能针对生产假烟的老板以及管理人员,而不能计算到被告人张XX头上。其原因

(1)、本案是生产假烟的包装环节,不包括生产散支烟环节;

(2)、在张参与之前就已经购买散支烟,也即购买散支烟的行为超出张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对此张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购买散支烟的行为属包装假烟生产环节的预备阶段,张XX根本没有参与。

(4)、本案第三、第四被告人没有参与购买散支烟的预备阶段,只是打条码不是也没有计算吗?打多少箱条码,计算多少箱货值。据此张XX应计算货值为,参与天数乘以每天所打包装价值量,即应为229615元。

2、本案未销售系未遂犯,按市场价,即假烟真假,比照已销售既遂犯,按销售价,事实上假烟成交价是假烟假价。两者比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计价货值要远远高于既遂的计价货值,导致责任轻重颠倒,显失公平。鉴于此,望合议庭考虑本案数额犯与目的犯未遂与既遂的这一不同量刑情节,酌情从轻考虑。

3、被告人犯罪时间短,作用小,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通过会见张XX,他对辩护人说:“我开始认为只做饭,既不参与生产,又不参与销售,更没有参与获得利润,只拿2000元应得的劳务报酬,没我的事,事后被抓,在公安干警的法律知识的教育下,才意识到自己也跟着犯罪了”。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积极主动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4、被告人张xx是初犯也是偶犯,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更小。在本案中被告人张XX既不是直接的生产者,也不是直接的销售者。主观上是被欺骗来做饭的,事先并不知道为生产假烟的人做饭,仅仅是为了获得一份糊口的工作和报酬。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之日,张XX从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或报酬,而本案所生产的假烟也没有流入到市场上去,对消费者无任何损失。故张X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也小,且从没有过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和偶犯,建议合议庭对此情节也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XX属于从犯,且为犯罪未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建议对张XX免除处罚或使用缓刑,以给被告人一个公平的判决,同时也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从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河南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年月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庭都会给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辩护人通常会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以专业的知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庭辩护,法官能更好的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从而为自己的审判提供更全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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