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似乎并没有对上述客体造成侵害,实则不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仅已经完成的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使处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也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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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些人急功近利,为了达到某些利益,从而生产不合格的或者真假混合一起销售,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是否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这个近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是不是存在?下面读法小编将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
1、否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犯罪未遂状态的观点认为,如果一个生产者只是生产了伪劣产品,一个销售者只是购入伪劣产品,还没有将伪劣产品推向市场,就既没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也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是给自己带来各种损失,刑法没理由将之作为犯罪处理。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似乎并没有对上述客体造成侵害,实则不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仅已经完成的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使处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也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从罪名结构角度看
1、“两高”关于刑法典罪名的解释都将本罪归纳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在逻辑上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劣产品罪,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从证据的调查与运用角度看
1、主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存在未遂的观点认为,在仅有生产行为而无销售行为,或者销售者仅有购进行为而未销售时,如果对这种行为以未遂犯论处,会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2、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人在被查处时,一般都会辩解说,生产的伪劣产品根本不会用于销售而是将其销毁,销售者也会辩称对伪劣产品将留做自用或做其他适当处理而不是销售,给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困难,但是,证据不足或难以查证显然不应成为我们否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未遂的理由。
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
《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140条、第149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或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理。
五、总结
1、从上述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解释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未遂状态。
2、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也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的。
3、可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未遂形态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依据,也具有广泛的实践基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是不是存在?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是存在的,但是一般的司法机关都是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着当做犯罪处理的,因此如果遇到这种案件可以咨询相关方面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不过小编在此温馨提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社会影响很大,既不利人也不利己,切不可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