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到司法所报到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
一、判缓刑到司法所报到是什么时候?
缓刑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二、缓刑被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对于不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的,法院可能判处缓刑。从拿到判决书后十日内,缓刑人员应该到当地司法所报到。超过一个月没有报到的,可能会被取消缓刑,送到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如果当事人离开居住地,也应该提前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