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血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政治法律2023-08-07 18:20:22

强迫卖血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结合《刑法》第333条中的规定,我们知道犯强迫卖血罪的,一般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强迫他人卖血的同时,若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的,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之后按照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强迫卖血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实践中是怎么认定强迫卖血罪的呢?

(一)客体要件

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绝不允许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谋利。《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即是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对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由于把血液视作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的质量标准,甚至想方设法逃避血液管理与监督,从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数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本罪还直接侵犯了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或实施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卖血行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强迫卖血罪同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样,由于受到非法谋利动机的支配,必然会无视上述规定,致公共卫生以及卖血者健康于不顾,因此对这些血液犯罪要予以严惩。应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条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为此为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要准确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强迫卖血罪,主要是从上述四个构成要件着手,只要具备构成强迫卖血罪的全部犯罪要件,就构成该罪;但是如果有一个犯罪要件不符合,强迫卖血罪就不成立。对于当事人来说,准确把握强迫卖血罪的罪与非罪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行为人并不构成强迫卖血罪是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文标签: 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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