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指高利转贷所得报酬与应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差额。
在我国刑法中,有一条是高利转贷罪,顾名思义是案犯当事人针对套取高利贷然后转贷给他人获取违法所得的行为。那大家知道这里提到的的高利转贷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什么吗?跟读法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高利转贷罪中的违法所得指代内容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条文中交没清楚写出实际所得利息或要扣除银行利息的。从一份上海检察日报上一文:构成本罪所要求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实际上就是指高利转贷所得报酬与应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差额。
二、高利转贷罪构成特征
高利转贷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三、高利转贷罪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贷款通则》(1996.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6)第2号)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介绍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明白高利转贷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转贷给他人收益中剔除银行利息部分之外所得的收入总额。这一行为是违反我国法律并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所以我们大家在生活中也要注意绝对不可以做出此类套取金融贷款转贷高利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