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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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对在服刑期间确实犯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经批准后取保在监外进行救治的一种临时性刑罚措施。通常服刑的罪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之后,才有可能获得保外就医。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保外就医要满足哪些要求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有哪些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阐明的保外就医法律条件,实际上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二个方面:
(一)实质条件。
保外就医的实质条件是“有严重疾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依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印发的司发[1990]247号《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以下简称《范围》)中相关的标准来评判与衡量。
(二)形式条件。
保外就医的形式条件包括对象性条件、程序性条件以及否定性条件。
1、对象性条件是保外就医的对象只能是被判有期徙刑或者是拘役的已决罪犯。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或是未决犯均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对象性条件,不能获准保外就医;
2、程序性条件是:委托主体必须合格,如负责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管单位等。
主体医院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疾病证明应是主体医院依照规定的程序作出。病情证明对象只能是罪犯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
审批的程序必须合法、有效。刑诉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一般是依照司发[1990]247号《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程序来执行,违反此规定属于违法、无效的审批程序。
3、否定性条件: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保外就医要满足哪些要求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第四条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保外就医可以说是一种比较人性化的刑罚措施,此时允许满足条件的罪犯,暂时的监狱外接受自疗,当然要是保外就医的条件消失了,那么就要依法收监,执行剩余的刑期。以上就是对“保外就医要满足哪些要求”的介绍,但愿能够帮助你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