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三小时有殴打情节涉及非法拘禁他人,并造成了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 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你们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代理与当事人会面进一步了解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争取为当事人减少减期或者其它更大的帮助,欢迎来电详谈。本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事、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诉讼案件,精通法律、法规,善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利益!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上文中我们可以得知,非法拘禁三小时限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已经涉及了非法拘禁罪,再加上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已经形成犯罪行,受害人可以申请立案,对施暴人提出诉讼并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相关医药费以及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