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辩护词范本

政治法律2023-08-07 17:19:29

疑罪从无辩护词范本

述说相应的事实和具体情况,无论公诉人如何坚持,都无法提供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能得逞和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条件、机会和可能的证据。对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危害后果十分轻微。做有益己方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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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很多人都不理解这个词语的含义。它是指在刑事的诉讼中,法院对嫌疑人的证据不充分,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若是要进行疑罪从无辩护,那疑罪从无辩护词该怎么写呢?接下里读法小编将为大家推荐一份该辩护词的范文,请看下面。

疑罪从无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公诉人:

四川xxx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杜**亲属的委托并经杜**本人同意,指派王耀律师担任被告人杜**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今天依法出庭参加了庭审调查。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所谓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真实的。这就必然要求:

1、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2、单个证据与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而且具有相当的证明力。所谓证据充分、确实,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这就必然要求:

1、所有证明对象都依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2、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确然的程度。

详细查阅案卷,就不难发现本案疑点重重,实难定案。

疑点之一,犯罪主体不明。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2010年7月18日凌晨,伙同他人共同盗窃阆中市东风路保宁醋小区门面16号盗窃***车一辆。而截至目前,我们也无从知晓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同伙“他人”,这个“他人”具体是谁?假设是这个“他人”和被告人共同作案,这个“他人”和被告人是否有分工?杜**在该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又如何?这一切都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以说,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主体不明。

疑点之二,被告人杜***并无作案时间。

被害人刘**发现自己车辆被盗时间为2010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而相关证据反映被告人当时并不具有犯罪作案时间。被告人杜**的数次笔录反映,其本人在2010年7月17日晚上八点至7月18日上午十二点一直在南充市内各地活动。公诉人提供被告人2010年7月17日晚的手机漫游通话记录,该证据显示有南部县、苍溪县、广安市的通话记录,辩护人认为广安与阆中属于不同方向的地理位置,被告人怎能在同一时间内出现在两个不同方向地方?南充城区到阆中城区,被告人是如何来到阆中的?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证据从时间上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之可能。故,被告人不具有相应的作案时间。

疑点之三,被盗车辆疑点。

一、被害人刘**在侦查机关的两次陈述被盗车辆车牌号不一致,在阆中市东城派出所的陈述被盗车辆为川A**177,而在南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笔录是川A**22。2010年7月18日笔录第2页第16行被害人向侦察机关的陈述是“我被盗车辆是一辆水晶银色的东风牌面包车”;2010年7月18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记载为“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被盗”;被害人两次在侦查机关的陈述不一致,公安机关两次所记载的被盗车辆也是不一致的。

二、白****在2010年8月10日笔录第2页第3段第6行“当时,杜**开的是一辆长安型的面包车”;第3页第2段白说“车本身是银灰色的,没有牌照”。

三、袁***2010年9月13日笔录第2页第1段第1行“这辆面包车是一辆银灰色的,没有牌照”。

以上被害人及相关证人对涉案车辆表述均不一致,达不到刑法上所规定的被侵害物品的具体性及明确性要求。

疑点之四,被盗车辆价格有异议。

第一、被害人刘**在2010年7月18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陈述该车购买价款为27720元,现价值为20000余元。具体该车实际购买价格是多少?被害人并未提供任何书面的发票,其鉴定价格明显过高。

第二、本案所涉主要书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出现以下重大瑕疵,真实性受到置疑。

1、在价格核定方面,欠缺核定价格的依据。众所周知,证据应当具备客观性、真实性、严密性,作为鉴定结论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其内容也应严谨而无懈可击。但是该份《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没有对涉案车辆的购车费发票、购买时间、购买地点、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以及案发时的市场价格作任何的调查说明,也没有向第三方询价的记录和说明,只根据报案单位提供的涉案车辆规格、型号就做出了价格结论,对涉案车辆的价格核定过于简单,显然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无法作为法院认定盗窃案件数额的有效证据。

2、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南价认鉴(2010)27号结论书中,对涉案汽车(发动机号为:100**292)价格进行鉴定的基准日为2010年8月3日,评估结论:该批涉案物品金额为269027.00元。而根据《起诉书》的指控,仅指控的是盗窃该**车行为,而并非还有其他涉案物品。我们认为,鉴定机构委托只能针对涉案的具体犯罪物品进行鉴定,而不能针对该批物品进行鉴定,上述无论是鉴定委托单位,还是接受委托鉴定中心都违反了侦查程序,也违反了一般常识,故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不应当予以采信。

3、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南价认鉴(2010)27号结论书中,对涉案汽车(发动机号为:100**292)价格进行鉴证无明细表,对委托方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未列明,辩护人认为,无鉴定依据而得出的鉴定结论,纯属无花之果,无根之木。

4、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南价认鉴(2010)27号结论书中,第十二项中,评估机构法人并未签名及盖章。根据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对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5、该鉴定书因用作了证据,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告知被告人却至今未告知,侵犯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在侦查阶段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故而违法。

可见该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车辆的价格进行鉴证是缺乏客观性、真实性、严密性的,这更让我们对该份鉴证结论的合法性心存疑惑。故,该鉴定结论应属于无效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应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要求,认定犯罪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而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疑点和矛盾,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杜**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按照此原则,本案证据不足,疑点甚多,应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综上所述,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明显不清,证据明显不足,远远未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明标准。希望法庭能够综合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疑罪从无辩护词的范文,针对疑罪从无的有关辩护,小编要说的是需要律师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关键要点,这样才能增大法院取消起诉的可能性。疑罪从无的原则是刑法基于保障人权的目的设置的,刑法不仅仅是要惩罚犯罪,更重要地是要保护法益。上述就是读法小编为您整理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本文标签: 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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