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罪犯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其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折抵刑期。因假释和缓刑罪犯在考验期限内遵守的规定毫无差异,缓刑考验期限不能折抵刑期,所以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其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也不应予以折抵刑期。
一、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缓刑可否抵扣刑期?
缓刑罪犯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其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折抵刑期。因假释和缓刑罪犯在考验期限内遵守的规定毫无差异,缓刑考验期限不能折抵刑期,所以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其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也不应予以折抵刑期。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被撤销假释后,已经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能否折抵
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因此,罪犯从假释之日起即开始执行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刑法第五十四条有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实体权利,它与假释考验期限内罪犯应遵守规定的内容有根本区别。虽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刑期应纳入假释考验期限之内,但鉴于已经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同于已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后,如果其已经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予折抵数罪并罚时或者收监执行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罪犯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必将超出其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这不仅侵犯了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罪犯的权利,而且还将造成执法上的不平等,损害执法的严肃性。建议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后,其已经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当予以折抵数罪并罚时或者收监执行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有些罪犯因为表现好才会得到缓刑的决定,但是因为缓刑期间又被发现了新的犯罪活动而需要被重新定罪的,此时就会被取消缓刑并且还需要增加新罪的处罚,但是因为先前已经享受过类似于减轻处罚的缓刑而不能够抵扣后面新罪的正式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