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后矢口否认自己具有杀人的目的,但综合案件的具体客观事实看,案件因婚姻矛盾纠纷引起,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怨已久,在准备作案工具上,被告人选择菜刀这一致命工具,且携带“速灭杀丁”农药作为犯罪后自杀工具,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中也提到之所以带“速灭杀丁”,是为了与被害人同。
现如今法律对于故意杀人罪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了帮助大家了解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以及故意杀人罪在量刑上的不同,小编专门为大家整理了一个故意杀人未遂案例,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故意杀人未遂案例
被告人郭传应与被害人宁某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9月后,被害人宁某频繁通过网络与电话,与他人长期保持联系,与丈夫郭传应感情逐渐淡薄,并多次提出离婚,二人为此发生争吵、打闹。2013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郭传应从宁某手机中发现一条称宁某为“老婆”的暧昧短信,向宁某质问未果,引起郭传应不满。 2013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郭传应酒后到宁某所在学校要求解决婚姻中的矛盾,因宁某态度冷漠而离开。当晚20时许,郭传应从家中携带一把菜刀及四支“速灭杀丁”农药再次来到学校,在操场边见宁某朝宿舍行走,上前拉住宁某要求商谈,宁某甩开后继续前行。被告人郭传应便拿出菜刀从后面朝宁某头部、颈部连砍十数刀,后被闻讯赶来的学校老师制服并夺下菜刀。郭传应见宁某受伤倒地,便掏出“速灭杀丁”农药连喝两支,企图自杀,欲喝第三支时被他人制止。 宁某受伤后,被他人送医治疗,经镇安县医院诊断伤情为:头、颈、背部、右前譬、右手多处裂伤,顶枕骨多处外板骨,颈4棘突开放性骨折,右小拇指损伤,经旬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某四处轻伤,依据损伤对被害人的危害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偏重。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郭传应为了让被害人宁某受点痛苦,而将其砍伤,主观上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被告人犯罪后服毒属对生活失去信心,而非畏罪自杀,结合被告人的作案地点及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生死的关心看,其主观上仅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郭传应与被害人宁某因婚姻产生纠纷,没有正确处理,却意图剥夺他人生命,用菜刀连续砍向宁某头、颈部等要害部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被告人郭传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他人及时制止,犯罪目的没有得逞,属犯罪未遂。
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时,二罪易混淆。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的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从概念上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例的划分却不那么容易,而如何定性将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
二、故意杀人未遂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三、未遂种类
1)对象不能犯:比如A预谋杀B,深夜看见B趟在床上便一刀刺过去,发现原来是枕头。这时被逮到了。这叫故意杀人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与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还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如A迷信认为扎个小人能害死B,于是天天扎小人诅咒B,这种情况就不属于犯罪。
3)客观不能犯:就是客观方面让你达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杀死B但是B穿了防弹背心,A用尽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这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4)主观认识错误:如A开车撞死B,从B身上压过去还下来摸了下确定B已经死了。于是逃走了,C路过发现B把他带到医院又救活了,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5)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枪杀乙某,被乙某逃脱的。如果甲某击中乙某,能将乙某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故意杀人未遂案例,故意杀人是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未遂,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情节轻重予以判刑。如若对量刑标准把握不清楚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登录读法网站查询相关文章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