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后矢口否认自己具有杀人的目的,但综合案件的具体客观事实看,案件因婚姻矛盾纠纷引起,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怨已久,在准备作案工具上,被告人选择菜刀这一致命工具,且携带“速灭杀丁”农药作为犯罪后自杀工具,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中也提到之所以带“速灭杀丁”。
故意杀人未遂可能还没有对被害者造成生命上的威胁,但同样是性质十分恶劣的罪行。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则故意杀人未遂案例,并对其做简单分析,希望能让您对故意杀人未遂罪有所认识。
一、故意杀人未遂案例
被告人郭传应与被害人宁某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9月后,被害人宁某频繁通过网络与电话,与他人长期保持联系,与丈夫郭传应感情逐渐淡薄,并多次提出离婚,二人为此发生争吵、打闹。2013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郭传应从宁某手机中发现一条称宁某为“老婆”的暧昧短信,向宁某质问未果,引起郭传应不满。
2013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郭传应酒后到宁某所在学校要求解决婚姻中的矛盾,因宁某态度冷漠而离开。当晚20时许,郭传应从家中携带一把菜刀及四支“速灭杀丁”农药再次来到学校,在操场边见宁某朝宿舍行走,上前拉住宁某要求商谈,宁某甩开后继续前行。被告人郭传应便拿出菜刀从后面朝宁某头部、颈部连砍十数刀,后被闻讯赶来的学校老师制服并夺下菜刀。郭传应见宁某受伤倒地,便掏出“速灭杀丁”农药连喝两支,企图自杀,欲喝第三支时被他人制止。
宁某受伤后,被他人送医治疗,经镇安县医院诊断伤情为:头、颈、背部、右前譬、右手多处裂伤,顶枕骨多处外板骨,颈4棘突开放性骨折,右小拇指损伤,经旬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某四处轻伤,依据损伤对被害人的危害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偏重。
二、案件分析
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后矢口否认自己具有杀人的目的,但综合案件的具体客观事实看,案件因婚姻矛盾纠纷引起,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怨已久,在准备作案工具上,被告人选择菜刀这一致命工具,且携带“速灭杀丁”农药作为犯罪后自杀工具,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中也提到之所以带“速灭杀丁”,是为了与被害人同归于尽,由此可见被告人在准备作案工具时,就已经产生了剥夺被害人生命的念头和目的。到达案发现场后,被告人手持菜刀连续砍伤被害人的头部、颈部等致命部位,犯罪行为毫无节制,其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暴露无遗,后被闻讯赶来的学校老师制服并夺下菜刀,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被告人的杀人意图无法得逞,且被告人在被他人阻止犯罪行为后服毒,企图畏罪自杀。综合案件的客观事实,足以显现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犯罪目的没有得逞,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定罪处罚。
通过以上这个故意杀人未遂案例的分析,不难看出,故意杀人未遂本质上也是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念头,只是由于某些原因,其犯罪目的没有得逞。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认识故意杀人未遂有所帮助,若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网站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