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如下:由林业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案件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3、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大自然中树木具有吸收二氧化碳产生氧气的作用,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然而滥伐林木现象仍然存在,那么滥伐林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滥伐林木罪哪个部门管?下面请跟随读法小编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滥伐林木罪哪个部门管
根据《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由林业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案件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3、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条);
4、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5、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6、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条);
7、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8、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9、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第一百二十条);
10、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11、违法狩猎案(第一百三十条)。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二、滥伐林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
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通过阅读上文的了解,滥伐林木罪哪个部门管具体分为两种情况,若该地有建立林业公安机关,则归属林业公安机关管辖;若该地区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则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您对滥伐林木还有什么相关的问题,可以登录读法网站,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