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
聋哑人是指在听觉上和口头语言上都存在障碍的残疾人。由于其自身身体状况的原因,聋哑人受到来自国家和个人的同情和关怀。即便身体残缺,但聋哑人犯罪的情况也是存在的。那么聋哑人犯罪如何担责呢?聋哑人犯罪具有哪些特点呢?下面读法小编就为您做相关介绍。
一、聋哑人犯罪如何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人犯罪,应当和健全人一样依照法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予以正视,但从人道主义的精神出发,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并不等于必须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是根据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对于那些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聋哑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没有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他们在生理上有缺陷,智力发展受到一定限制,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毕竟比健全人要差一些,从而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对客观事物的了解,甚至作出错误的判断,但如果以自己的生理缺陷而无视法律,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样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聋哑人的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1、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目的明确。
聋哑人违法犯罪大多与其生理缺陷有关,甚至以此作为掩护手法。他们作案的目的主要是针对财物,另有一部分是由于缺乏社会道德观念的正确引导而发生的侵犯公民人身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社会群体对聋哑人违法犯罪缺乏防范,大多对其抱着同情的态度,使其容易得逞。聋哑人在钱财上,一般不大可能像健全人那样侵占、受贿,他们围绕钱物往往采取最直接、粗暴的偷盗、抢劫、抢夺方式。
2、团伙犯罪已经成为一大趋势,情节恶劣。
聋哑人团伙违法犯罪作案频率高且快,作案时分工明确。一些聋哑人团伙在实施抢劫、抢夺时,手段凶残,社会危害性极大。
3、被他人引诱、教唆、操纵作案。
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引诱、教唆、操纵聋哑人违法犯罪。聋哑人文化素质偏低,大多处于文盲状态。他们当中有的仅能陈述自身及家庭情况,有的则由于愚昧无知,根本不能提供自身及家庭情况。特别是聋哑青少年,由于缺乏辨知能力,法律观念淡薄,很容易受到社会不法分子的操纵、教唆,进而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以上就是读法小编就聋哑人犯罪如何担责为您做出的解答。法律上对聋哑人犯罪有明确的减刑规定,很多不法分子也正是抓住了这一规定,利用聋哑人进行犯罪,针对这些犯罪分子不仅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关处罚同时也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同时小编在这里还想说的是,对待聋哑人我们不应该抱着歧视的态度,应该在生活中多给他们一份爱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