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程序是由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认为其符合减刑条件进行上报,所属县区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法院审理。经过审核,由法院下发减刑裁定。期间,全程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一般说来,有重大立功才会减刑,通常的减刑目前还没有普遍开展。
一、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程序是什么
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程序是由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认为其符合减刑条件进行上报,所属县区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法院审理。经过审核,由法院下发减刑裁定。期间,全程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一般说来,有重大立功才会减刑,通常的减刑目前还没有普遍开展。
二、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能减刑吗
我们认为对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不应有更高的条件要求,社区矫正是1997年刑法出台多年后才开始引入我国司法实践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出台司法解释时,我国还没有试行社区矫正,没有考虑到充分运用减刑的手段激励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对刑法作如下修订,即在刑法第七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罪犯缓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或者“缓刑罪犯减刑依前款规定办理”。对1997年《减刑、假释规定》进行修正,将缓刑罪犯的减刑标准与一般罪犯的减刑标准统一。在刑法第七十六条增加一款,缓刑犯减刑后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如果在新的考验期限内,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新的缓刑期满,新裁定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三、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规定为五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以上范围是严格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人们往往会对自身做过的错误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也是法律制定的主要目的。社会矫正人员一般会对罪行较轻、对社会危害比较小的犯罪人员进行监督改造,在其监督改造期间有悔过等表现的,一般可以从轻处理或者是向法院提交证明进行减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