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明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及职务、住址。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分列相关证据。
伪证罪是指有关人员对自己已知的事实进行隐瞒或扭曲事实真相,意图对没有犯罪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诬陷的行为。它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应当对犯伪证罪的人严惩。那么什么是伪证罪,起诉伪证罪材料怎么写呢?下面读法小编就为您答疑解惑。
伪证罪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起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之后就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提交的起诉书里面详细地记录了犯罪嫌疑人犯伪证罪的所有证据,所以人民检察院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可以作为起诉伪证罪的材料。那么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伪证罪的起诉书包含哪些内容呢?读法小编在下文为您提供一份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伪证罪起诉书范本,希望您对起诉伪证罪的材料有进一步的理解。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诉[2009]818号
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519610623121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河北省石家庄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柏林南路3号40栋2单元202号,住北京市海淀区尚锋国际公寓702号,因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2009年11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师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拖罪责。
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2009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2009年12月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市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2009年12月1日,李庄向人民法院申请程琪、龚云飞等人出庭作证。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被告人李庄的犯罪行为,2009年12月12日,李庄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等书证;
2、证人龚云飞、马晓军、吴家友、程琪、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庄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李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贺贝贝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李庄现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4页,证人名单一份二页;
根据以上的伪证罪起诉书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见起诉伪证罪的证明,所以起诉伪证罪的材料应该从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着手。
以上就是读法小编就伪证罪材料怎么写给出的具体意见。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去意图隐瞒和虚构法律事实,否则一经查实,法律将给予严厉处罚。伪证罪的存在就是法律公平性的体现和强有效的保障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