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政治法律2023-08-07 16:40:2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作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它主要的规定都体现在司法解释中,因此很多人都想知道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因此读法小编下文详细介绍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供大家阅读。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

我国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并没有做详细的司法解释,只有一小部分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否则,即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了某项营业,但这项营业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同一类营业,亦不能构成本罪。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了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要是构成该罪,肯定是要被处罚的。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你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读法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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