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权至上的封建社会里,女子出嫁到男方家,要妻随夫姓,还不能有自己的正式名字。我国的封建半封建社会制度彻底消灭后,妇女获得了彻底解放,妻子不再是丈夫的附属品了。法律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妻子同丈夫平等的地位。但是,封建主义夫权思想、男尊女卑思想、“天字出头夫作主”的旧家规等,或多或少还残留在一些人的脑子里,以不同的形式和方式表现出来。比如,在有的地方,人们立遗嘱、修家谱、撰坟头碑文,行文上妻冠夫姓,甚至强迫女方改姓男方的姓。这些做法是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是必须坚决制止的。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目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姓名权、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在内的公民人身权利,是受到宪法、民法等法律保护的。已结婚的女子,如果自己的姓名权等项人身权得不到男方尊重,可以晓之以理,劝其改正。如果遭到男方故意非法侵犯,造成不良后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