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条件就是不能对社会利益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较轻的情况最多就是被内部处分,但是如果因为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疏忽而使得其他人或者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后果,那么就必须要对这些工作人员以刑事上的惩罚。
一、一般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条件是什么?
一般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条件就是不能对社会利益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因为玩忽职守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达到下列情况下,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工作纪律,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
一是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发行,但不履行其职务。
二是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
除了以上表现以外,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总之,国家的工作人员虽然身负较为严肃的工作和职责,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会出现工作上的失误,只要是这种失误不会产生无法挽回的错误和后果都是可以在法律层面上被宽容的,只要能够通过内部的处分为其错误负责就不会涉及到犯罪和法律上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