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情况]女青年张某经人介绍同晋某见面相识。第一次相会时,张某对男方的印象就不大好。后来有两次约会仍未产生爱慕之心。由于父母紧催着女儿出嫁,还听见父亲当着别人的面说:“要养老闺女了,前辈子造了孽”一类的话,张某精神上受了很大的刺激,便违心地同晋某结了婚。婚后对丈夫爱不起来,生活越过越感到苦恼。起诉离婚吗?是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不离婚吗?没有感情的夫妻生活,度日如年。她不知如何是好。
[分析意见]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男女双方有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一方或其他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男女结婚,爱情是基础。爱情只能产生于婚姻当事人自身,只能由当事人来表示。因此,实行婚姻自由原则,就可以保证男方女方均能按本人意愿选择配偶。凡是男女双方相互中意而缔结的婚姻,自然会是幸福美满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爱情既然是结婚的基础,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者本来就是没有爱情的结合,夫妻相处就不可能有幸福美好的共同生活,违背心愿维持形式上的夫妻关系,就会精神上痛苦,生活过得没有意思。对于这样的婚姻关系,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实现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是,法律不允许公民滥用离婚自由权利。既然是依法结了婚,就不可以草率地、轻率地离婚。要离婚必须具备离婚的条件。最基本的离婚条件就是确实没有建立夫妻感情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法律不准予离婚。
张某意欲离婚,是由于草率结婚造成的。男女草率结婚后,是不可以草率离婚的。草率结婚的夫妻,或是一方有过错,或是双方均有过错,由于是自己的过错铸成婚后夫妻感情难以发展,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责任。张某受其父亲的言语刺激,赌气同尚无好感的男方结了婚,婚后培养不起来感情,她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这种婚后感情差的婚姻关系,不应当轻率地提出离婚,应当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诚心培养夫妻感情。感情不是凭一见倾心建立起来的,而是在共同劳动和生活中加深彼此间的了解和相互关心体贴的基础上建筑起来的。夫妻关系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不可以只看到对方的不足方面,应当全面观察对方的长处和不足,男女结为夫妻也不能要求对方是“完人”,因为“完人”在现实生活中是没有的。张某亦应如是地对待自己的丈夫,去力求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
至于张某可不可以起诉离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利和诉讼权利,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过,她能否实现离婚目的,则要由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作出的判决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