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跟玩忽职守案件肯定不是一块审理的,因为受贿跟玩忽职守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刑事法院合并审理的法定条件是案件的性质是相同的,侵害的目标和犯罪方法都差不多,而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侵害目标都没有任何的可比性。
一、受贿与玩忽职守是不是需要一块审理?
受贿与玩忽职守一般不是一块审理的,因为不符合并案审理的条件,合并审理的条件是:
(1)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
(2)犯罪时空相同或相似。
(3)侵害的目标相同或相似。由于犯罪动机、目的和犯罪经验的因素,犯罪分子对侵害目标的选择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规律性。有的犯罪分子在其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选准对象后不轻易改变目标,所以在接连发生侵害对象相同的系列案件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并案的条件。应注意的是,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犯罪分子会临时改变侵害目标,所以侵害目标的相同或相似是据以并案的重要条件,而不是决定性条件。
(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犯罪方法是指罪犯实施犯罪时在现场中采取的各种犯罪活动方式的总称。它不仅受犯罪分子犯罪动机、目的与个性特点的影响,还受其自身职业、知识结构及其特殊技能等各方面条件的影响,往往具有习惯性和稳定性。面对相继发生的作案手法相似的系列案件,一般应当考虑并案。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同一个犯罪嫌疑人同时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的,那么人民法院当然是一起审理的,但也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合并在一起审理。另外就是玩忽职守案件一般也不属于团伙作案,因为玩忽职守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不会有共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