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不是数额犯,其实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是以非常危险的犯罪手段,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数额犯是针对证券、金融等这些经济类型的犯罪,可是对于生产销售假药,也并不是非法牟利到了一定的数额的话才会立案的。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数额犯吗?
1、不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对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的威胁。
2、经济犯罪数额就是指为经济犯罪行为侵害的,并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定罪量刑意义的经济利益。
3、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的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虽然生产销售假药罪本质上不属于数额犯,但是生产销售假药的非法所得会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除了非法所得之外,有些时候,尽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从中获取多大的利润,但是其销售的这些假药已经出现了有患者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的时候肯定不完全考虑非法所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