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入室盗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入户盗窃的行为。
入户盗窃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被直接规定为了刑事犯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此时不论入户次数、是否盗窃到财物,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那么对于入户盗窃的主观方面,我们该如何进行认定呢?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入户盗窃主观方面如何认定
入户应具有非法性。非法入户盗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采取秘密方式,进入他人私人生活处所、住宅实施盗窃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性,既指客观行为的非法性又指主观目的的非法性,并且专指以盗窃为目的。所谓行为的非法性是指,未经主人许可而非法进入他人的“户”,因而可以排除合法进入他人的“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形。所谓的主观目的的非法性专指,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的“户”,因而也可以排除因其他目的进入他人的“户”后改变犯意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形。以上两种情形均不可认定为“入户盗窃”。本案中的两被告人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的“户”,主观上具有很明显的目的性。
二、入户盗窃客观方面是怎样的
“入户盗窃”的前提是要有“入户”的行为,然后还要有“盗窃”的动作。“入户”与“盗窃”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尽管目前尚无具体的司法解释对“入户盗窃”进行界定。但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入户盗窃”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同时可以参考适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可见,居所只要具备前面的特征就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倘若未经主人许可,非法进入上文所说的“户”实施盗窃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而不问盗窃行为实施时“户”内是否长期或短期有无人居住。如果“入户盗窃”以户内有人居住为必要,那么势必会增加该类型盗窃犯罪的入罪障碍,提高入罪门槛。不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原文作者认为“本案中楼房因李某全家都已外出务工,已不是李某家庭生活的住所,李父也只是偶尔晚上会过来看看,因此,该楼房不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的“户”的特征。”笔者认为这显然是对“户”的定义的曲解,因为暂时没有人居住就否认该楼房属于“户”的客观事实,有点荒唐。退一步讲,住所就算暂时没人居住,但主人的隐私、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依然存在不容侵犯。笔者认为,只要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刑法意义上的“户”并实施盗窃行为就符合“入户盗窃”的特征,应以盗窃罪追究刑责。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知道入户盗窃的要求,未经他人许可,采取秘密方式,进入他人私人生活处所、住宅实施盗窃行为。此时要求行为人意识到是进入了他人的居住场所。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读法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