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尊重案件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必须要对案件的整个处理情况有清晰的认识,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另外,律师处理玩忽职守案件时要注意,对案件的结果不要有太准确的承诺。
一、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1、尊重事实。刑事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及其亲属身份或地位、特殊性,以及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定透彻,往往在陈述案件事实时不一定能客观、全面地表达,作为律师要全面地分析问题,多与办案单位接触,争取对全案有全面的了解。
2、不能对案件结果有承诺,但可以分析案件处理的几种情况,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3、对案件的走向要有清晰的认识,多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沟通,要站在律师解度,帮助当事人及其亲属分析问题,不能误导当事人及其亲属,要让他们少走弯路,这一点对很重要。
4、做好出庭前准备工作,可以跟检察官、法官交流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但一定客观,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于法有据。
5、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很重要,另外,刑事案件中要注意当事人的刑事年龄、是否有自首(或可以视同自首的几种情况)以及立功,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注意表达方式和适用的场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危害性、再犯的可能性等;
二、玩忽职守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刑事案件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玩忽职守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还有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都是共同参与者,不同的参与者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不过,关于玩忽职守行为,目前还存在着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犯罪主体的认定还不够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