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说相应的事实和具体情况,无论公诉人如何坚持,都无法提供被告人继续实施杀害行为而不能得逞和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条件、机会和可能的证据。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危害后果十分轻微。做有益己方的阐述。
如果不幸构成了盗窃罪,委托律师辩护还是非常有作用的,毕竟律师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在法庭上,他的辩护词对法官来讲也是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的。下面,读法小编为你介绍一篇团伙盗窃的辩护词,供你作为参考。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de同意,指派我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开庭审理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认定的罪名、犯罪事实进行了核对,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结合刚刚进行的法庭调查,发表以下两点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 被告人李某某有以下法定的从轻予以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从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到今天的法庭审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述如一,且交代的犯罪事实是真实的,已查证属实,应当以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共同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此观点有被告人李某某2009年7月2日在河南省周口市沙南分局讯问笔录可以为证。
2、被告人所盗窃机动车辆大部被追回,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的危害,被告人实施盗窃过程不具备恶劣情节,综合本案,被告人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盗窃机动车辆九辆,但这些车辆并未灭失,现在已发还给失主,虽然为受害方造成不便,但并未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与杀人越货的罪犯相比,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因此虽然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但结合根据其犯罪的情节、认罪态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如何看待盗窃案件的情节?第一款中:(一)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3、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应当从轻处罚。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因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建议对被告人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建议书,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依据《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减轻的情节,减轻对其的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更快的重返社会。
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
一般而言,律师为犯罪分子提供辩护,往往都从犯罪分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入手,当然,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你现在有相关的纠纷,可以登陆读法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他们将竭诚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