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正文内容(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与其它被告人一起积极退赃,将犯罪所得全部退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实际分得数额较少,依法应从轻处罚、是初犯、偶犯,而且年老多病,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落款、年月日
贪污罪也要区分主犯和从犯,从犯相对于主犯而言,往往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是所受的处罚要轻一些。那你知道贪污罪的从犯,应该如何为自己辩护,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吗?接下来,读法小编为你提供了一篇贪污罪从犯辩护词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赖X成的委托和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李永尤律师担任赖X成涉嫌贪污罪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庭前调查、会见被告人、阅卷和刚才的庭审,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刚才庭审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和定性均无意见,辩护人对此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赖X成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赖X成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已经认定被告人赖X成构成自首,辩护人同意该认定,请法庭采纳。因被告人赖X成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赖X成与同案其它被告人一起积极退赃,将犯罪所得全部退回,将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减到最轻,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赖X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赖X成不是潭塘村委会的主要领导,不是贪污农村户厕改造资金的提议者和决定者,只是服从及跟随人员,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认定赖X成不是贪污户厕改造资金的提议者和决定者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赖X成的口供。赖X成在2015年7月29日上午11时44分的口供(口供的第三页最后一段)说:……书记杨X军和主任杨X权提出,我们村委会的工作辛苦,但是待遇又低,建议实际发放一部分村民,剩下部分通过一户多报或者报上去但实际不发放的形式把厕改资金申请回来,由我们七个人一起分掉。
2、被告人杨X海在2015年9月2日9时56分的口供第四页倒数第3、2行;杨X德在2015年8月31日10时的口供的第5页第7-13行;谢X妹在2015年8月31日15时的口供的第3页第16-19行;关X好在2015年8月31日15时的口供的第5页第5-11行,均供述是由书记杨X军及主任杨X权提议采取一户多报的形式申领厕改资金,并提议将剩下的资金提高村干部福利待遇。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赖X成不是一户多报、虚报农户的提议者以及分发厕改资金作为村干部福利的提议者,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赖X成实际分得数额较少,依法应从轻处罚
本案七人一共贪污了257000元,虽然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时,各被告人应当对总的犯罪结果负责,但赖X成实际分得的数额是36700元,犯罪实际所得较少,依法应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赖X成一贯表现好,是初犯、偶犯,而且年老多病,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六、关于量刑方面
在刑期上,辩护人认为法庭应当判处被告人赖X成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为宜,并且建议法庭适用缓刑。
1、参照司法实践中其它法院的生效判决,辩护人认为法庭应对赖X成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各地均还未公布贪污罪的量刑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参考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决书,该中院对贪污了361856元的白某甲判处4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山东省济宁市和阳江市经济水平相当,在贪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基本一致。但赖X成相对白某甲而言,特别具有白某甲案所没有的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赖X成构成自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4条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刑期。
(2)赖X成是从犯,参考“实施细则”的第三、3条的规定,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3)赖X成参与共同犯罪的总数额是白某甲的三分之二,而犯罪所得仅为白某甲的十分之一,故赖X成相对白某甲应当减少刑期的20%以上。
综合以上考虑,相对白某甲,赖X成应当减少刑期80%以上,其宣告刑应当在一年以下。
2、从个人情况看,赖X成年老多病,没有再犯以及其它社会危险性,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1)赖X成现年63岁,岁数较大,而且被村委会撤职后,肯定没有再犯的可能性。
(2)从赖X成家属提供的赖X成的病历看,赖X成身体状况一直比较差,需要经常住院或者看门诊,自保尚且不暇,更不用说有其它社会危险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赖X成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贪污罪从犯的辩护词范本,主要是从犯罪分子是否有自首情节、贪污的数额以及量刑等方面作出辩护。如果你现在正处于相关法律纠纷中,可以通过读法网站委托你所在地的专业律师,他们将竭诚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