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安局长被双规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贪官一直以来都受到人们唾弃,人人得而诛之。
重庆公安局长双规应受以怎样的刑罚?
重庆市司公安局长的落马让老百姓们拍手称快,官员作为人民公仆,本应带头与黑恶势力作斗争,但是一些人在得到好处后,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有人甚至明里是官,暗中与黑恶势力勾肩搭背。在打黑除恶的战役中,这样一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官员被连根拔起。为纪委监委的工作点赞。
涉黑,全称应该是:涉及黑社会性质。涉黑罪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影响了党风建设,败坏了社会风气。不但践踏了我国的法律体制,而且对社会也造成了十分恶劣影响。身为人民公仆理当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才是国家乃至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勤政廉洁应牢记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