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政治法律2023-08-07 15:30:49

贪污罪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382条以及第93条之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这样几种类型: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中。

任何一个犯罪都是规定的有犯罪主体的,当然根据罪名的不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也不太一样。今天我们具体来看看贪污罪犯罪主体的内容,接下来,就让读法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贪污罪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 382条以及第93条之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这样几种类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准国家工作人中。这里又包括三种类型: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贪污罪主体具有二个基本特征:

1、贪污罪主体所属单位的性质必须是国家或国有的,或者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由上述国家(或国有)单位委托或派出的人员。

2、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包括从事劳务的人员。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二个条件,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虽然法律对此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这几类贪污罪主体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

二、贪污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认定

所谓国家机关,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而在宪法中,相对应的概念只有“国家机构”一词,依据其规定,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的认定,直接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虽然在宪法中并没有对国家机关以准确定义,但是我们完全应当结合我国的宪法、司法实践以及实际情况,作实事求是的认定。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应当包括:国家各级权利机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部分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如国务院直属的中国气象局、中国专利局、证监会等、烟草专卖局(公司)、粮食局(公司)、盐业局(公司)等“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

一般来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较容易理解,也较为典型。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主要是有关党和政协的机关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理论界存在二种说法。否定说认为:根据宪法的规定,党派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只能认定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中的准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肯定说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政协的各级机关均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看完上文的介绍后,你是否已经知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呢?说的简单点,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践中,只有这些人所做的行为才能构成贪污犯罪。涉嫌贪污罪的后果还是非常严重的,最好是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作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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