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身逾权等行为如造了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成了50万元以上的,以及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根据重要方面,我们可以定义“国有企业”为我国国务院以及我国地方人民政府代表了我们国家承担了出资人这一重要角色的国有独资企业或者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一些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或者是地方的国有资产的一些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一些重要部门所监管的企业进行投资形成的逐级企业。
根据我国的一些相关法律规定,定义“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该为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上的不负责任甚至是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以及逾越职权等一些恶劣行为,导致了我们国家的国家利益遭受极大损失,
二是我国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自身工作上的不负责任甚至是滥用职权、逾权等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遭受极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这项罪名有着一套完善的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可以了解到,凡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了下列这几项情形的,则将予以立案。
一、由于自身逾权等行为如造了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成了50万元以上的,以及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相关单位停业、停产达六个月以上甚至是导致了不幸破产的,或者是导致被吊销了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导致被相关负责部门责令关闭、撤销甚至是解散的。
三、以及其他一些给国家单位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失的严重情节。
根据以上几点重要标准来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并依照我国相关刑法对当事人的罪行合适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