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针对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最高法和最高检虽然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各地可以在这个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地区盗窃罪数额的标准。而今天我们将要了解的就是贵阳市关于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详细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贵阳盗窃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黔高法[2013] 154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具有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由人民币五百元;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政法委
省人大内司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印发
二、多次偷东西被抓怎么判?
多次偷东西的认定,应当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文中,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对盗窃罪数额标准制定的文件,其中详细介绍了在贵州地区包括贵阳,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读法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