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条件必须是有证据表明拘留的对象是招摇撞骗案件的重要嫌疑分子,当时已经发生了一些比较紧急的情形,比如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跑,犯罪嫌疑人之前就多次招摇撞骗,再犯罪之后企图伪造证据的这些情形。刑事拘留要有书面凭证的。
一、招摇撞骗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冒充的对象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不管是公安还是其他行政工作人员,应该说冒充国家公务员坑蒙拐骗都会构成招摇撞骗罪、但国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时候有着严格的要求,不能在不调查,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直接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