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收取服务费在2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在1万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以上的;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一百条以上。
共犯是存在于很多刑事犯罪当中的,对于开设赌场罪来讲同样也是可能存在共犯的。但是司法实务中对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就显得比较难,而量刑处罚也是大众想要了解的内容。接下来,就让读法小编为您介绍开设赌场罪共犯的相关内容吧。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通常情况下,要是明知对方是赌博网站,而对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或帮助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是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此时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规定进行处罚。而具体的服务或帮助行为,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小编在此就不赘述了。如果你对此开设赌场罪还有疑问的话,建议你咨询一下读法的专业律师,尽早的去解决问题,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