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和诈骗罪的区别是行为手段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招摇撞骗的诈骗手段仅仅是限于利用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称而进行财务诈骗,但是诈骗罪的话可以利用网络手段或者是其他的方式,因此从范围上来看诈骗罪,实际上包括了招摇撞骗的形式。
一、招摇撞骗和诈骗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招摇撞骗和诈骗罪的区别如下,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
二、从哪些方面正确认定招摇撞骗罪?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遇或者荣誉待遇等。但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以上两种行为必须同时存在,才可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虚荣心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则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在现代社会当中,每一个罪名都有相对应的刑法条文作出规定,当然有一些罪名可能会让人们产生一些疑惑,比如说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很多人都认为两者是一样的,但是无论从侵犯的客体利益以及具体的行为手段方面都有一些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