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摇撞骗行为的认定,要看当事人是否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进行诈骗,如果不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则应当构成诈骗,而不是招摇撞骗。有这样行为的,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应该处理,按照刑事案件办理。
一、招摇撞骗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招摇撞骗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招摇撞骗最与诈骗罪的界限有哪些?
招摇撞骗最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既包括钱财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后者的对象则仅限于钱财。
3、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后者则可以用任何方法进行诈骗。
4、犯罪数额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后者则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财物)。
综上所述,在招摇撞骗犯罪中,对行为认定直接关系到涉及的罪名及处罚程度。认定招摇撞骗行为,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身份进行诈骗获取非法利益。其可以冒充政府公务员、人民警察等。如果是冒充军人,则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