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符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审理。接受委托后,我全面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现对本案进行如下评判和辩护:写出相应辩护内容。
不少涉嫌了刑事犯罪的当事人都会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打官司,进行辩护。而律师进行辩护一般是口头辩护与书面辩护相结合的,这里的书面辩护就是指辩护词。那么对于串通投标罪来讲,其辩护词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辩护词
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经依法委托,广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对于吴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的基本事实本律师予以认可,但我们认为:
吴某某任职深圳光辉岁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光辉岁月***公司)副总经理之职是事实,但基于个人对公司的人身依附性而言,并非举凡在单位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就是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串通投标案中吴某某因没有自主决策权而导致其身份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以下辩护理由,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吴某某在单位犯罪中无法起到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等具有决策性质的核心作用,而仅仅是受单位领导指派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因此吴某某并非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理由为:
(一)本案证据材料显示:尽管吴某某是光辉岁月***公司副总,但在公司决意实施本起串通投标犯罪时,该单位及其决策人员对吴某某的身份定位仅仅为决策指令的具体执行者而非具有实质决策权的领导者。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尤其是各被告人相互印证一致的供述可知: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分工的单位犯罪,其中主从关系非常明确,大致分为三级组织层级且职责明确:即首级的决策者是总指挥黄某某;次级的组织者是总负责人黄某某弟弟、陈某某;第三级的实施者是预算部吴某某、财务部廖某某、上市办程某某等。在本起串通投标案中,光辉岁月***公司对吴某某、程某某、廖某某等身份定位而言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是作为上层决策指令的执行者和具体工作的实施者。
(二)形式上,吴某某不是光辉岁月***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质上,吴某某在本案中也根本不能起到组织、指挥、决策作用。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松原项目招投标工作计划安排》表明:吴某某的分工只是负责商务标书的制作和联络招标代理机构国***公司。这进一步证明,吴某某并非光辉岁月***公司松原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领导者或组织者而只是具体工作的实施者。况且,该工作计划安排完全出自老板黄某某的独立决定,因而不应认定吴某某为本案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事实上,在松原项目招投标工作中,无论是吴某某的工作职责,还是其工作权限,都是由老板黄某某独立决定并交付执行的。
(三)毋庸置疑,黄某某是本案松原项目招投标工作直接负责的具有实质决策权的主管人员,而黄某某弟弟、陈某某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吴某某则应认定为: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吴某某虽然身为副总经理,但并非领导者和组织者而只是具体工作的实施者,即仅负责联系有关人员以便制作商务标书。
二、在本起单位犯罪中,吴某某受指派实施了辅助性的犯罪行为,但辅助作用绝不能等同于决定性作用。事实为:
(一)吴某某是奉黄某某之命制作招、投标文件,且仅负责投标文件中商务标部分的制作,而商务标在评标总分值中仅占40%。
吴某某的笔录载明:“问:决定串谋投标方式争取此项目是谁的决策?答:光辉岁月***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某某。……问:你在串谋投标过程中的作用是什么?答:我负责制作参与投标的三家竞标公司的商务标,联系国***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松原东部经济带建设开发中心。”
陈某某的笔录载明:“……吴某某负责做商务标,梁某某、郝某某、河某某负责做技术标,……为防止三家公司的技术标书相同,黄某某就安排梁某某、郝某某、河某某三人分别负责三家公司技术标的编制……”
根据补充侦查卷一黄某某的笔录记载:“三家公司标书我交代给吴某某去做,光辉岁月***公司的标书肯定是要吴某某去做好,另外两个标书对应的公司我也向吴某某说明过,是程某某找来的公司,让外面的人来做标书,不要影响到光辉岁月***公司正常投标。具体怎么做我让吴某某同程某某去沟通。”
可见,黄某某指派吴某某负责商务标书制作并且吴某某仅负责商务标书部分的制作,并未参与技术标书的制作,而商务标在评标总分值中仅占40%。吴某某在串通投标中仅提供商务标制作,地位次要,作用亦为辅助性的。
(二)吴某某在公司串通投标行为上无法起到决定性作用,只是信息媒介且受命于老板黄某某,设计和制作投标文件并与松原招标方王某某联络关系。
1.在与松原招标方联络事宜中,黄某某已经做好贿赂和获取信息等上层领导之间的串通工作,吴某某只是信息媒介,起到上传下达、沟通彼此的作用,这已被陈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一致证实。
根据吴某某的笔录记载:“问:光辉岁月***公司如何能确保国***公司获得松原市有关政府部门认可取得招标代理业务?答:在此前黄某某已和松原市政府接触过,打好基础。问:你与开发中心是怎样联系的?答:主要是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余款,项目中心开会时是怎么定的,让他告诉我,我再汇报给黄某某,黄某某认为不合适,不利于光辉岁月***的就让王某某他们,还有国***公司想办法改动。”
根据吴某某的笔录:“问:光辉岁月***公司是怎样向业主推荐国***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公司的?答:我不清楚,是黄某某向业主方推荐的。”又根据补充侦查卷黄某某笔录记载:“问:你公司为何要送给王某某上述钱物?答:王某某是松原开发项目管理中心副主任,送钱给王某某是为了与其搞好关系。”
根据侦查卷二陈某某笔录:“光辉岁月***公司在黄某某的操纵下,对有关人员实施贿赂,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设置有利于光辉岁月***公司的招标条款,并串通星***发公司、星**河公司、国***招标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确保光辉岁月***公司接近底价顺利中标。”
对照吴某某与黄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可知:贿赂官员获取内幕信息并向招标人推荐国***公司的是黄某某,改动招标条件的决策者也是黄某某,吴某某只是按照黄某某的指派开展工作。毋庸置疑,在投标文件的设计上,无论从职责上还是行为上吴某某都只是起辅助作用。
2.吴某某是按黄某某的意思来设定和制作商务标书,并且是黄某某拟定并授意吴某某联络招标代理机构国***公司,以将关键招标条件设定为“企业有房地产开发累计建筑面积600万平方米以上的业绩;或者****开发累计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另有开发单体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投标申请人****积占70%以上)、且2004年前(含2004年)开业并连续经营至***的业绩”的,吴某某对此核心招标条件的形成,既无决策权也无参与拟定权,而仅仅具有执行权。
根据吴某某的供述:“问:你与国***公司是如何联系开展工作的?答:……在投标人资格一块,我按照黄某某的意思来设定:……而且黄某某此前让光辉岁月***广场商业公司在全国摸过底,具备此条件的房地产公司只有光辉岁月***公司。……问:商务标是如何完成的?答:……在投标前一天晚上,当时我在光辉岁月***总部做最后工作,黄某某告诉我政府确定的土地底价为12*万/亩,我就把三家公司与其出让价定为光辉岁月***12*万/亩,其他两宗高于1**万,但低于1**万/亩。”
根据侦查卷二吴某某的供述:“问:你是怎样与国***招标有限公司的阮恒联系工作的?答:……按黄某某的意思将招标文件初稿分发到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由我们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然后通过我的电子邮箱发给国***公司的阮恒。”
根据侦查卷二陈某某的供述:“问:你讲讲光辉岁月***公司是如何进行串通投标的?答:……我们通过做一些单位和部门的工作,在招标文件上专门为光辉岁月***公司量身定做了一些投标文件,……,这样做是黄某某的意思”。根据陈某某的供述:“……当天晚饭后,黄某某打电话给吴某某,告诉政府定下来的保底价是多少和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让吴某某填好后封标。”
对照以上笔录可知,在串通投标上,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是黄某某,设定有利于光辉岁月***公司招投标文件关键资格条件的是黄某某,获取底价并授意吴某某封标的也是黄某某,吴某某完全是遵照黄某某的指示在工作,其本人并未对招投标文件做任何有决定性影响的意见和改动,纯粹是完成黄某某交待的工作任务而已。
综合上述,从光辉岁月***公司投标决策流程可知:该公司大股东黄某某集决策、指挥职能于一身,形成唯一的决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黄某某的意志就是单位的意志,黄某某通过将这种意志付诸实施并直接管理和支配单位的职能机构和业务实施机构的活动。也就是说:他集决策和指挥职能于一身,既是单位意志的决策者,又是单位意志的执行指挥者。黄某某不但是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而且也是对单位犯罪负直接责任的唯一主管人员。
此外,根据光辉岁月***公司注册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的股权属黄某某、江某某和郑强3人所有,其中黄某某的股权比例为92%,是光辉岁月***公司绝对的控制人。也就是说,尽管吴某某作为副总经理也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一,但其实际上并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简言之,抛开高管的耀眼光环不论,无论是吴某某、程某某,还是廖某某、梁某某等人,事实上也仅仅只是每月领着固定工资,毫无股权可言的一群打工仔而已。
三、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贵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纵观吴某某在本案中的所有供述和当庭表现,吴某某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丝毫没有隐瞒任何违法事实。对于自己的罪行,吴某某的认识是深刻的,悔罪态度也是诚恳的。吴某某作为年届60岁的老人,业已罹患多种严重疾病很多年,不但需常年服药而且案发前长期奔走于各医院之间治疗疾病。吴某某失去自由近一年,家中尚有90高龄的老父亲泪眼相盼儿子归来,恳请贵院依据人道主义政策及吴某某的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给他一个赎罪的机会!
辩护人:
2011年7月16日
上文中小编是根据实际的案例为大家整理的串通投标罪辩护词的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要是你不幸涉嫌了刑事犯罪的话,小编建议你最好通过读法网站来委托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这样能够比较好的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延伸阅读:
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