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某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在通过庭前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其陈述,又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情况已经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 但就本案有关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妨害公务罪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听闻的一项刑事罪名,那么,如果我们为妨害公务罪犯进行辩护,我们应当如何书写这份辩护词?它具体要包括哪些内容?下面,请大家马上随时读法小编来了解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涉嫌妨害公务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上海妨害公务罪辩护律师)
一、被告人应该属于自首
1、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仍滞留现场
2、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停留在作案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
A、无论是自己报警还是他人报警,目的都是让公安机关知晓犯罪事实发生。犯罪嫌疑人如明知他人已报警,自己则无报警必要。
B、明知警方会马上赶到作案现场,而停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应属于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只是投案地点比较特殊。不能因投案地点不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而漠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动机。
C、符合自首情节量刑的法理依据: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罪犯能认罪伏法。
D、我们认为,自首的本质在于嫌疑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被告人在作案后,面对的只有一名受害者,只要他想逃跑,是有可能的。但是,他没有逃跑,并且根据案发时间、地点和目击者的情况,可以推断被告人应当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一定有人会报案。在行为人明知他人会报案的情况下,仍然留在原地等待抓捕,应当视为他对别人报案行为的一种追认,同自己报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究其实质,仍然体现了主动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的意思表示,符合自首的本质。同时,对于自首、立功等量刑要素作出宽泛的解释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是刑法的谦抑性在刑罚处罚上的具体表现,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能够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并与刑法关于自首的基本规定不相抵触,都可认定为自首。所以,被告人在具有逃跑可能时,滞留现场等待抓捕,应当视为自首。
二、 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1、被告人自幼性格忠厚,依靠自己的努力先后在国家地震局、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宋庆龄基金会等单位工作,一贯表现良好。并且被告人无前科,属初犯、偶犯。
2、案件的诱因是过量饮酒、直接起因是被告人欲强行参观世博会西班牙馆、深层次的原因是被告法制观念淡薄。被告当天在立院宛馆喝了两扎啤酒、在德国馆喝了四扎啤酒(合计约相当于六瓶啤酒),虽然刑法规定醉酒同样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被告人酒后控制能力减弱是影响该事件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被告于6月1日晚参观世博会,当时欲参观一天,第二天即返回北京,发生这件事情的直接原因即是被告非常想在当天参观西班牙馆,这在感情上可以理解,但是由于被告法制观念淡薄,一时冲动才发生这件事情,这不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而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小。
3、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从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审判,供述都非常稳定,认罪态度比较好。
4、本案危害后果不大,当时西班牙已经闭馆,并且事发地点也并非交通要道,该案基本没有影响世博会的秩序;当时围观人数少,据被告称,仅有三十余人;并且被告人很快被控制。综上,本案危害后果不大。
5、 被害人情节轻微,被害人胸部被击三拳,腹部被膝盖顶一下,并且据司法鉴定意见称“胸部轻度淤青”,损害后果轻微。被告人未对被害人造成其他身体损害。
6、 本案虽然发生在世博园区内,但本质上仅是一宗非常普通的刑事案件。
三、 被告人能积极弥补因犯罪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1、 被告人家属愿意协助被告人尽量赔偿被害人损失。
2、受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积极联系被害人转达被告人的歉疚之情,被害人明确表示,只要被告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杜绝类似行为,被害人就能对此表示谅解。
3、 需要提醒的是被告人家庭非常困难,被告人家属通过多方筹措才取得这些钱,非常不易,在此也希望贵院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 被告人比较困难,身患疾病
被告人无稳定的工作及生活来源,并且其做过半月板切除一半膝盖(里面目前仍有钢板),颈椎也做过手术、半身麻痹,需要进一步照料。
五、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 量刑建议
1、 法定刑:被告人的刑期幅度法律规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法定情节: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本案中被告人在案发后迅速到案,节省了司法机关的精力。
3、 酌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初犯、偶犯、适用简易程序。
4、本案被告人犯罪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从全案分析不存在法定或酌定的加重情节;犯罪人主观恶性不深,比较容易改造;犯罪人有可能构成自首、悔罪比较明显,交待罪行属实。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4条、16条、17条、18条、19条、23条之规定,恳请贵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适用缓刑。
恳请审判长、审判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简易程序、可能构成自首、尽力赔偿被害人的具体情况,从轻对****的处罚,对其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适用缓刑。辩护人恳请法庭能采纳上述辩护意见,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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