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行为冒充的对象是谁?

政治法律2023-08-07 14:07:34

招摇撞骗行为冒充的对象是谁?

招摇撞骗行为冒充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企业领导或者事业单位办事人员,则不构成本罪,而是触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客观表现就是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荣誉等,其中冒充警察行骗的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一、招摇撞骗行为冒充的对象是谁?

招摇撞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行为对象首先是人。如果没有对人的侵害,也就谈不上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注意的是,从理论上讲招摇撞骗行为对象亦不能排除法人。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行为人侵害的目标更多的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招摇撞骗犯罪的刑事处罚措施是什么?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反映该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在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既无数额多少的要求,也无情节轻重的要求,即只要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的,就构成该罪,因此,行为人实施地每一次招摇撞骗都符合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单独构成犯罪。

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属连续犯,对于连续犯不能分别构成几罪适用数罪并罚,应按一个独立的罪依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危害严重的,应当适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条款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综上所述,从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看,其冒充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招摇撞骗行为。比如冒充政府人员,公检法工作人员等,这里要注意,如果不法分子冒充的是军人,则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而是应当认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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