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量刑不均衡,指的是同情节、同证据支持的犯罪,在量刑结果上表现出差异性,即“同罪异罚”。量刑不均衡不仅违反了罪刑均衡原则,使得刑法公正价值难以实现,最终导致刑事法治缺失,而且还会败坏社会风气,滋生法官腐败,并在某种程度上助长罪犯的侥幸心理和抗拒心理,不利于预防犯罪。
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是永远也不能够停歇下来的,现行法律制度当中还有一些重大的漏洞是为人们所诟病的。就比如对犯罪分子最重要的量刑,因为我国的自由裁量权和其他各种实际因素都导致量刑在某些时候存在着不均衡的情形,人们可能还没有从法律概念上彻底的了解量刑不均衡的这个问题。
一、在我国量刑不均衡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量刑不均衡,指的是同情节、同证据支持的犯罪,在量刑结果上表现出差异性,即“同罪异罚”。量刑不均衡不仅违反了罪刑均衡原则,使得刑法公正价值难以实现,最终导致刑事法治缺失,而且还会败坏社会风气,滋生法官腐败,并在某种程度上助长罪犯的侥幸心理和抗拒心理,不利于预防犯罪。所谓模式,原本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本文把量刑过程及其表现出来的样式称为量刑模式。量刑模式关注的是影响法官量刑的各种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对量刑活动产生影响的过程。量刑模式可以分为两类:量刑法理学模式和量刑社会学模式。
二、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三、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量刑不均衡其实也很好理解的,也就是说同样的犯罪行为,甚至在证据造成的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没有差异,但是法庭最终的量刑结果却是不一样的,量刑不均衡目前还没有得到比较好的解决方案,这个是我国在立法工作方面值得反思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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