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对拐卖儿童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对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同样也规定为犯罪了。只不过,在立案与量刑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情况下收买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此拟作出新规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鉴此,草案二审稿修改相关条款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起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中对收买被拐儿童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在今天的再审稿中进行了又一次的修改,将草案一审稿中“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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