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各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人以上的行为人都有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且该共同过失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犯罪包括共同过失犯罪,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现实生活中一直对共同过失能否成立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中问题的不断出现,使得我们对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有了新的认识。那么过失共同犯罪有何成立条件及影响呢?下面就由读法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一、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否认共同过失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刑法典将过失共同犯罪定位于一般过失之中,排斥在共同犯罪之外。但在刑法理论界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还在继续,要求共同过失也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理论呼声也是不绝于耳,基于刑法的规定而否认过失共同犯罪现象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社会现象不是以法律规定决定其存在与否。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下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
1、从刑事政策需要来看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因各行为人共同过失导致各种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是触目惊心,报纸、新闻几乎每周度有各地的矿难、重大交通事故、劣质工程事故、重大医疗事故等等的报道。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的危险源大大增加,其中在许多生产工作领域,分工日益精细,任何一个环节稍有纰漏都会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同时,繁忙复杂的工作和高节奏的生活加剧了人们的些心理负荷,加上社会规范的疏漏,监督管理的不利因素,致使过失犯罪所占的比例有稳步上升的趋势,共同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现象也是时常发生。过失共同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这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方面,在工作管理上加强工作人员之间的协作,赋予各行为人相互监督的义务。另一方面,以这种相互监督的义务为基础在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时,追究过失共同刑事责任,可以说是遏制过失犯罪不断增加势头的必要举措。[①]如果有条件的承认过失共同犯罪,必将对各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从而促使他们提高警惕,积极履行共同注意义务,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研究过失共同犯罪及如何使用刑法同这种犯罪作有效斗争,有着理论和现实意义。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的立法体现了刑事政策,是适应社会历史条件变化的必然要求。
2、过失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共同故意犯罪之所以比单个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因为共同故意使数人结成犯罪的整体,彼此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进行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单个犯罪无法比拟的。那么过失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否比单个过失要大?答案是毋庸置疑的。
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A、共同过失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概率要高于单个过失。单个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的发生。可以看出单个过失危害结果的发生常常具有偶然性。而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双方往往相互懈怠,这种共同心情助长了各行为人主观上的不注意、不谨慎,从而必然非巧合的造成严重危害结果。[②]通常情况下单个过失不会造成危害结果,而共同过失会使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避免。[③]B、尽管共同过失结果发生的机率高于单个过失,但共同过失能够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也高于单个过失,因为双方或多方中有一方如果能够积极履行义务,就能够避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单个过失不具有这种避免结果发生的优势,因此,共同过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概率高于单个过失,但是结果发生的概率却比单个过失高,这恰恰佐证了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高于单个过失。C、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以后可能相互包庇,毁灭证据。[④]过失共同犯罪危害结果发生时,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各行为人可能为了逃避侦查、起诉,逃避法律责任,可能相互包庇对方,毁灭证据加大了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
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
过失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各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一个由刑事责任能力和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不可能构成过失共同犯罪,这一点实事上同共同故意犯罪完全相同。
2、主观要件。
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都是过失,共同懈怠了共同注意义务。过失犯罪必须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态度,只有共同过失才使得各行为人的行为连结成为一个统一整体,使得各行为人主观罪过具有内在一致性,各行为人主观上不论是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只要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均不影响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但是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必须基本相同。
3、核心要件。
行为人之间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本文所探讨的果实共同犯罪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的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
综上所述,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成立本文所探讨的过失共同犯罪,过分缩小过失共同犯罪范围,不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不利于刑法社会防卫功能的实现。任意扩大过失共同犯罪的范围,就会扩大刑法的打击面,很可能株连无辜,这和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所以我们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来提供帮助,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通过登录读法网站进行咨询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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