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驳回的刑事回避的复议规定是怎样的?

政治法律2023-08-07 13:31:21

对被驳回的刑事回避的复议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口头或者书面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任何申请都会经过审核,司法机关职员才会做出决定,所以对于那些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的,必须要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才可以。

一、对被驳回的刑事回避的复议规定是怎样的?

对被驳回的刑事回避的复议规定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公安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控告人对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认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被罚款、拘留,被处罚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复议规定是怎样的?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三、申请回避的复议没有通过怎么办?

1、经过复议还是决定不回避的,在这一诉讼阶段是没有其它的救济方式了,毕竟一个案件不可能一直纠缠在一个环节上走不下去的。

2、救济方式可能发生在下一诉讼阶段,比如说上诉或申请再审阶段。如果理由是成立的,那这个案子就可能因原审法院的不回避而被发回重审,也就是判决被推翻。

3、建议从根本上找点原因,比如说理由成立,那是不是没有证据,那就想办法找支持你回避申请的证据。

刑事案件审理时,与该案件有关的侦查、审判、检察等人员都需要回避,并且不得聘请与该案件利益相关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审理之中若是笔迹需要鉴定的,相关鉴定人员也需要回避。若是对回避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若是该申请被驳回,有权提出复议。

本文标签: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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