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上下五千年里面其实产生的价值不菲的文物是很多的,而这些也是我国重点保护的对象,不允许任何人、单位对文物有损毁行为,这里不管是过失损毁文物还是故意为之,其实都是会被认定为犯罪的。而其中构成的罪名不同,自然处罚也不同。那么过失损毁文物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过失损毁文物罪是什么意思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损毁文物罪需要具备以下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
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及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珍贵文物包括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芝术价值的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史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是否属于珍贵文物由有关部门依法鉴定确认。
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核定公布并予以重点保护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
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
所谓省级文化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损毁,在这里是指由自己的过失行为如失火、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破等致使珍贵文物损坏和毁灭。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损毁或者损毁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数量较大的等情况。
虽有过失损毁的行为,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严重,则仍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并造成严重后果。
行为人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应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二、过失损毁文物罪量刑标准
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分析了上文的内容之后,我们知道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的,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如果有故意的情况,则此时就会不能构成此罪,而应该属于故意损毁文物罪。很显然,我国对故意犯罪的处罚是要比对过失犯罪的处罚轻一些的。至于过失损毁文物罪量刑标准,按照《刑法》第324条中的规定,一般是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